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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奖学金评定办法
[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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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包括二年级以上)学生。

2.奖励名额:由四川省确定。

3.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8000元/人/年。

4.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末受过违纪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学年平均成绩在班前10%,上一学年无考试不及格科目,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评审程序:

第一步:四川省下达具体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分配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第二步:学生根据细则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三步: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学校具体分配的推荐名额,由学生申请,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学院先审核通过,学院学生自主认定工作小组统一审核,学院公示。

第四步:学生处审核并推荐名单,通过后在学院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及时将推荐名单报知学生处,统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和备案;

6.   注意事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金额及注意事项: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核查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问题,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及追回所发奖学金。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爱党爱国;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末受过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虚席成绩优秀,原则上学年平均成绩在班前40%,且上一学年不得有重修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申请学生为高校在校二年级(包括二年级以上)学生,且已经获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7)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三) 学校奖学金:

1.“学校奖学金”获得者的基本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高等学校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当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3)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平均成绩在班前30%,且上一学年不得有不及格课程.
2.学校奖学金评选程序:

1)学校评审部门原则上根据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当年学生奖学金指标;

2)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校奖学金“评选工作;

3)各学院要根据学校制定的评选基本条件和学院实际,制定出相应的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4)评选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领导复审并签字盖章,将推荐材料报销评审部门。

5)校评审部门审查公示无异义后,确定当学年“学校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6)“学校奖学金“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发放,要求发到获奖学生本人;

7)本评选办法解释权在校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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