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2020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困难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困难学生培养质量,做好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国家励志评审工作,根据《成都大学关于做好2020年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结合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在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称“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的工作安排,由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资助领导管理领导小组承担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评审,具体由文新学院资助领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文新学院资助领导领导小组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任组长,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还包括行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代表等。文新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细则制定、组织申请、学院初评工作、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专业评议小组对相关申请人的条件进行第一次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推选到学院。
第三章 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奖励名额和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名额由学校下拨。文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和标准由文新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当年学校有关文件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19-2020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19-2020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我校校级表彰奖励划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校团委开展的五四表彰、“雄辩杯”辩论赛、“科创杯”、“开拓杯”活动奖项;第二档为学校职能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团委、体委等)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在具体评定时以第一档优先,即在规定学年获得第一档奖励的学生优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如获得第一档校级表彰奖励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时,可将评定范围扩大至第二档,由符合第二档条件的同学按成绩排名顺序递补;
注:学习成绩和校级表彰是针对参评资格及参评单位评审范围的限定,即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进入专业前30%(且能提供学校资助中心所要求的有效证书)的上一学年度困难学生对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都具备申请资格。
(四)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评选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评选范围。评选范围按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不小于一个班级)确定,名额分解应实现大二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
第八条 学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未在学院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者;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对具有申请条件并由本人申请后,专业评议小组需参考如下情况:
(一)因各专业专业特点及内部学业进度不同,建议各参评单位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择优推荐。
(二)无特殊情况,专业内部原则上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推荐和评选。可参考成绩、综测双项排名分布、也可参考成绩或综测的单项排名。在某单项排名差距较大时,可参考排名/2的方法,排名靠前者胜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生自愿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各参评单位(专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支撑证明。
第十五条 参评专业评议小组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择优推荐相关申请人到文新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资助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复核。
第十五条 初评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候选人名单,经院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文新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文新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领导小组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和名单报上级领导部门审核备案后,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通过银行卡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学校将相关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