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有学校特色的研究生教育体系,推动招生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招生工作合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必须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的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统筹和领导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招生宣传与咨询、报名、命题、考试、评卷、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所)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落实招生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
第九条 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数,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各学科、专业的发展情况,组织编制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报学校审定。
第十条 研究生处依据教育部有关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要求,立足本校实际,组织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规定上报。
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依据教育部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及学校的要求给予处理。
第五章 命题、考试与评卷
第十二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具体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自命题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时间和考试科目设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由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进行,并将成绩上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五条 考生成绩由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若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六章 复 试
第十六条 复试是对通过初试的考生进行的复查性考试,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用于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具体见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七条 研究生录取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学院(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根据研究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成绩,结合其综合素质、专业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参加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各种不正之风。对有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录取资格或学籍。并按规定将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以当年的国家文件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