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成院学【2014】124号),结合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专业型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1次。
第四条 在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称“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的工作安排,由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本院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初步评审,具体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等。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细则制定、组织申报、科研成果认定、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第三章 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各年级非定向全日制在籍在读专业型优秀研究生。
(二)奖励名额和标准
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和标准由校领导小组审定,按各学年度有关文件下达的标准执行。
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原则上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
研究生各年级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应向科研成果突出的申请人倾斜,在学校下达的各奖励等级分配名额的范围内,原则上一等奖名额为该年级研究生总数的8% ;二等奖名额为该年级研究生总数的12% ;三等奖名额为该年级研究生总数的20% 。各年级不同奖励等级的具体名额每年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如研究生人数未达可分配比例,则实行学院等额推选。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 参评学年有补考或者中期展示考核不合者者。
第九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第一学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新入学研究生按照笔试和复试加权成绩计算得分。推荐免试研究生的笔试成绩按第一志愿报考本所的研一学生的最高笔试成绩计算。
以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研一学生和推荐免试生额外加5分作为总得分。
第一学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人的获奖等次根据总得分排序后,按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当总得分相同时,按如下优先顺序评定:入学笔试总成绩、入学笔试英语单科成绩,成绩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一条 第三学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按照操行成绩、课程成绩、科研成果三大项,采取学业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附表)进行测评,依据下式计算总得分后排序,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获奖等次。
总得分=课程成绩计分+科研成果计分+操行成绩计分
当总得分相同时,按如下优先顺序评定:科研成果计分、科研成果单项最高分、课程成绩计分、操行成绩计分,计分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二条 第五学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按照课程成绩(含中期考核)、操行成绩和科研成果三大项,采取学业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附表)进行测评,依据下式计算总得分后排序,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获奖等次。
总得分=课程成绩计分(含中期考核计分)+科研成果计分+操行成绩计分
当总得分相同时,按如下优先顺序评定:科研成果计分、科研成果单项最高分、操行成绩计分,计分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三条 用于奖学金评定的科研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的成果,包括学术论文、授权专利和获奖成果等。评奖用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含“成都学院”(Chengdu University)。
1、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学术论文应为研究论文,必须已正式发表。
2、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专利应为授权专利,申请者应是发明人之一。
3、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获奖成果,申请者应是获奖人之一。
第十四条 奖学金综合考核量化评分表中未列入的其他科研成果,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分值。凡涉及学术等级,可参照《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科技工作量管理办法》,无法对应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用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操行成绩和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已获测评得分的基础上加200分作为总得分,参与排序并确定获奖等级。
(一)获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获得部省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排名前五位。
(三)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或特等奖的获奖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生自愿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八条 初评确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候选人名单,经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公示阶段向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由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文新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考核量化评分表
评定大项 | 评定小项 | 评分标准 | 评定人 |
课程成绩 | 1、成绩为上一学年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学位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成绩。 2、第二学年课程成绩为第三学期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分和中期实践作品成绩各占50%。 附加分:凡通过英语4级考试计2分;通过英语6级计5分。 | 按实际得分计算 | 教务办认定 |
科研成果 | 1.科研成果计分认定参照《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科技工作量管理办法》,各项计分按相应科研计分*2认定。 2.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中有体现)每项计5分;非正式成员协助参与项目每项计2分,且最高计2分。 3.参与专著教材编写,被列为著作者每项计5分。 4.非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按照学院规定科研计分*0.5认定。 | 评审委员会认定 |
操行成绩 | 考勤情况、参加科研情况、科研态度、创新精神、品德端正等 | 打分范围0-10分 | 导师认定 |
参加学校或学院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学术会议、研讨会、演讲、辩论、文体、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等) | 按照申请人登记备案的活动数计算,每参加一次计1分 | 学生工作公室认定 |
担任研究生干部 | 每学期2分 |
备注:1)科研成果或相应的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同一成果仅能就高计算一次。
2)中文核心期刊参照最新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3)“三助”岗位原则上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