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4]68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1.成都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
2 .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考核良好以上,无违纪处分的。
3.学习刻苦,积极进取,上学年两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合格,无重修科目(新生除外)。
4.家庭经济收入属学生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父母丧失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突发性灾难等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
5.能积极报名参加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活动。
6.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学费的。
7.学校认定其它可申请减免学费情况的。
二、减免学费申请审批程序
1.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家庭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含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等资助情况)。
2.在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下,班委会提出意见,报所在学院初审,通过后由申请者本人填写《成都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3.《成都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由学院送交学校后,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并送计财处备案。
4.申请减免学费工作在每年审批一次。
三、减免学费的额度
由学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减免学费的全部或部分额度。
四、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减免学费资格。根据情节,可责令其补交全部或部分所减免的学费。
1.经过查实出具的家庭收入困难证明材料(含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等资助情况)失实等弄虚作假的;
2.取得减免学费资格后,有生活不俭朴、挥霍浪费现象的,情况属实的或有除学习、生活必需品外的其他消费品的;
3.取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受到纪律处分的;
4.学校认为其它已违反享受减免学费条件的。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公布之日起执行。
成 都大 学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