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成院学【2014】123 号),结合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二条 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称“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的工作安排,由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本学院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初步评审,具体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等。
第三章 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
第四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初评名额由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下达给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应向科研成果突出的申请人倾斜,具体各年级的分配名额每年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培养计划规定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在年级内位于前20%或达到80分以上。参加中期考核者必须考核通过。具体名额每年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如研究生人数未达可分配比例,则实行等额推选。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九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按照操行成绩和科研成果两大项,采取国家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附表)进行测评,依据下式计算总得分后排序,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获奖者。
总得分=科研成果计分+操行成绩计分
当总得分相同时,按如下优先顺序评定:科研成果计分、科研成果单项最高分、操行成绩计分,计分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一条 用于奖学金评定的科研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的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著作和获奖成果等。评奖用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含“成都学院”(Chengdu University)。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中未列入的其他科研成果,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分值。
第十三条 用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操行成绩和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已获测评得分的基础上加200分作为总得分,参与排序并确定获奖等级。
(一)获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获得部省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排名前五位。
(三)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或特等奖的获奖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拟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或个人,可在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公示阶段向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由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按照学风建设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 文新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考核量化评分表
评定大项 | 评定小项 | 评分标准 | 评定人 |
科研成果 | 1.科研成果计分认定参照《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科技工作量管理办法》,各项计分按相应科研计分*2认定。 2.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中有体现)每项计5分;非正式成员协助参与项目每项计2分,且最高计2分。 3.参与专著教材编写,被列为著作者每项计5分。 4.非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按照学院规定科研计分*0.5认定。 | 评审委员会认定 |
操行成绩 | 考勤情况、参加工作室情况、科研态度、创新精神、品德端正等 | 打分范围0-10分 | 导师认定 |
参加学校或学院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学术会议、研讨会、演讲、辩论、文体、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等) | 按照申请人登记备案的活动数计算,每参加一次计1分 |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认定 |
担任研究生干部 | 每学期2分 |
备注:1)科研成果或相应的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同一成果仅能就高计算一次。
2)中文核心期刊参照最新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3)“三助”岗位原则上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