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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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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发〔201538

成都大学关于印发

《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大学

                               2015824

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除第三章)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本规定第三章《学籍管理》部分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形式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职研究生、联合办学点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优化办学环境和条件,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发展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术规范。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于报到前附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疾病需复查者,必须遵照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复查。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每学年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缓注册。缓注册学生可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但不予记载课程成绩,待正式注册后再进行课程成绩记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由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构成,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采用不同方式。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符合补考条件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不符合补考条件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必须重修,重修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因复学、转学、专升本、转专业等学生学籍异动,导致培养方案中有学生未修读且无法进行学分认定的课程,学生应该补修此类课程。

第十五条 补修、重修收费按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定的学生,可以取消该生当前学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0分记,且无补考资格。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按学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我校在籍学生可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资格审查、考核合格并由学校批准后,方可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学位授予条件按转入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的专业进行管理,转专业学生从转入的学期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1/3及以上者。

(二)因个人创业等原因,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者。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休学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校认定必须休学的学生,若本人不愿申请,学校可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申请保留学籍并获批准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二)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后离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二)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劝说无效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有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填写《成都学院学籍处理意见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主持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送交退学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院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满10个工作日后,视为有效送达本人。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处理无异议,自申诉期结束之日起,退学决定生效;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但经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的,自申诉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退学决定生效。

第三十四条 学生持退学文件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修业年限内,取得课程学分数未达到毕业要求,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数75%及以上,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修业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且获得学分数达到或超过32学分,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予以肄业。

第三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本科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努力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设备,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偷窃、诈骗、损害公私财物和违章用电;不得传播、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及其它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出版、印刷、散发和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禁止学生和其他人员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学生团体相关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开展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课外活动应遵循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原则。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志愿服务的开展根据志愿服务相关管理文件组织实施。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相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按时作息,积极创造有利于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文明、整洁、安全的宿舍环境,不得有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文明参与校园交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科研、创新创业、文体艺术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五十七条 学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表扬和奖励的方式一般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明、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金等。学生奖励按照成都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和其它有关奖励规定执行。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市、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组织的评优活动。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学生处分按照成都大学学生处分办法执行。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组织、个人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具体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校长会议可采取校长办公会议或分管校领导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的方式。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家属。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从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自201591日起施行。原《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凡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和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内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解释。

抄送:省教育厅。

成都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8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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