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学〔2015〕63号
关于印发《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所)、各部门:
《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已经2015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成都大学
2015年8月24日
附件:
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成都学院章程》、《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成都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复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网络教育的学生、留学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学校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学校积极开展对违纪学生的帮扶工作。
第五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生在校期间,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以下统称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一般以12个月为限,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应不少于6个月。解除留校察看,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和院系鉴定,学校批准。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其毕业审核不予通过,符合结业条件的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校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办理毕业证书。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认错态度好;
(三)有揭发他人错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线索等立功表现的;
(四)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为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二)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曾因违纪行为受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勾结、纠集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的;
(五)违纪群体为首的;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七)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违纪的;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不能获得从轻、减轻和免于处分的机会:
(一)因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处罚应开除学籍的;
(二)因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其他违纪行为十分严重的。
第十一条 患精神病的学生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不予处分。患间歇性精神病的学生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受处分者,其处分期、影响条款如下:
(一)本规定中处分期指受纪律处分的期间。
1、警告处分的处分期是3个月;
2、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是6个月;
3、记过处分的处分期是9个月;
4、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即处分期。
(二)受处分者同时受到如下处理(影响条款):
1、取消其当年(指发生违纪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2、学位授予按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处理;
3、受留校察看处理的学生的毕业事项按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4、其它方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一般违纪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原则上不再追究,如需追究,需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对于因违纪应受开除学籍处分未得到及时处理的,毕业前均可追究。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者,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散布谣言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讲座、报告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校内外讲座、报告中散布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违反我国教育方针的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谎报火警的,过失引起火灾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语言或行为上挑衅、滋事等,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其他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管制刀具者,加重处分。
7、在结伙打架斗殴中起主要作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或偷窃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高于100元而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高于300元而低于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校园卡、电话卡、银行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十)不当得利不予返还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拾到他人重要证件不归还,并用其进行违法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损毁(裁割、涂污)学校馆藏图书资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浴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调戏、猥亵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期间初次酗酒,院系给予通报批评;两次酗酒,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强拍性劝酒致他人醉酒,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聚会中对他人的强迫性劝酒行为不加劝阻,且出现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组织酗酒者、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凡酒后发生的其它违纪行为按本办法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社会实践、实习、勤工助学、推优入党、学生干部选拔、资助评定、评奖评优及其它教育教学事项中,有对相关人员行贿或收受、索取“礼品”、“红包”等不正当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书(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涂改、瞒报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伪造、涂改或购买相关证明骗取工作人员办理休学、转专业、退宿等手续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教唆或引诱他人进入传销组织,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非经胁迫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作息制度,在公共场所、宿舍等地喧闹、打游戏、玩牌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且不听劝阻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藏匿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从事非法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且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通过计算机、网络等途径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或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声誉或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以及散布各种谣言、传播有害信息、混淆视听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传播属于国家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档案,或窃取、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资料或事项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网站、代理、下载等计算机网络服务,或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利用各种网络黑客软件或制作、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对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拆装网络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破坏网络设备、线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它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其它在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赌博、卖淫嫖娼、组织收听观看黄色淫秽物品等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任何形式(以现金或其它实物为赌注)进行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且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收听、观看黄色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涂写、书画淫秽文字、图案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或组织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其它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内设摊、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张贴、散发商业性广告传单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教学场所进食,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存放学校明令禁止在学生寝室使用的违规电器的,除没收违规电器外,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寝室私接电源、乱接电线或者违章使用学校明令禁止在学生寝室使用的违规电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学校组织的寝室检查中,不予配合且态度蛮横,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经批准晚归2次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归学生态度蛮横、饮酒后晚归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含研究生“三助”)管理规定和协议,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内教学环节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两周或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不假离校、不假未按时报到或未按时返校者,旷课学时每天按4学时计算,实际课时超过4学时按实际课时计算。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属于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从监考人员有关考试的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3.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4.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进入考场且未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5.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不属于作弊的行为。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属于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6.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其它考试作弊,不足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属于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并使用手机查询考试相关信息的;携带其它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其它考试作弊,不足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属于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发送或接收与考试相关的信息者;
4.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方式非正当更改试卷或成绩者;
5.盗窃试卷者;
6.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有其它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主要完成人同意,具有将研究成果私自署名、发表、公布、转让、报奖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各类境外校际交流、游学、境外实习等项目,在境外停留期间,有损害国家、学校利益、参加邪教组织活动、违反当地法律、单方面背弃项目协议等行为之一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调查权限、程序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调查权限和程序:
(一)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本专科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负责管理;研究生违纪处分,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二)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授权院系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起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学生的,由处分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院系进行调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分管校领导批准,按照处分程序发文;其中开除学生学籍处分,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院系应当在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五)院系处理学生违纪意见处分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可以责成院系复议或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由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部门直接按规定处理,院系应当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歧,需要以听证方式查明情况的,应当根据学生的申请,按照听证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期,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或院系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由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院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两名以上的教师和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的工作人员、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经常住所地,即视为送达。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受处分情况和之后的表现情况,应如实记载在学生的《毕业生登记表》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各类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