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15年修订)
(2015年5月18日征求全校师生意见版,如针对某条有修改意见,请各学院5月19日下午5点前将修改意见以班为单位反馈学工办王老师处,谢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复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其它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同时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以下统称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曾经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留校察看以十二个月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以毕业日期为限;
第八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九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二)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勾结、纠集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者;
(四)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七)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酌情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者。
第十条受处分者,应当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级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学位的授予按学校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毕业和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者,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散布谣言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招引非本校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虚假陈述的,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管制刀具者,加重处分。
7、在结伙打架斗殴中起主要作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高于100元而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高于300元而低于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银行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十)不当得利不予返还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写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浴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造成不雅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调戏、猥亵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初次酗酒,院系给予通报批评;两次酗酒,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凡酒后发生的其它违纪行为按本办法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社会实践、实习、勤工助学、推优入党、学生干部选拔、资助评定、评奖评优及其它教育教学事项中,有对相关人员行贿或收受、索取“礼品”、“红包”等不正当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书(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涂改、瞒报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伪造、涂改或购买相关证明骗取工作人员办理休学、转专业、退宿手续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违反作息制度,在公共场所、宿舍等地高声喧闹,且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藏匿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通过计算机、网络等途径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或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发表、传播有损学校或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以及散布各种谣言、传播有害信息、混淆视听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传播属于国家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档案,或窃取、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资料或事项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利用各种网络黑客软件或制作、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对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拆装网络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破坏网络设备、线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它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任何形式(以现金或其它实物为赌注)进行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顽固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听、观看黄色淫秽物品,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同学建议咨询性教育学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涂写、书画淫秽文字、图案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其它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内设摊、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张贴、散发商业性广告传单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课堂、图书馆、会场等教育教学场所进食,影响教育教学氛围,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含研究生“三助”)管理规定和协议,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教学环节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不满2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院系通报批评;
(二)旷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不假离校、不假未按时报到或未按时返校者,旷课学时每天按4学时计算,实际课时超过4学时按实际课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从监考人员有关考试的安排或者故意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并未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2.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3.不按照考试规定或试卷提示,在试卷、答卷上标记不被允许的特殊信息者;
4.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者;
5.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3.使用手机查询或携带答案者;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因违反考试规定已受过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处分者;
4.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
5.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者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盗窃试卷者;
8.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9.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者;
10.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买卖试题或答案者;
11.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未参与实际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者论著中署名,偷换署名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者转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程序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或院系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八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本科生违纪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处负责管理;
(二)对研究生违纪给予处分的,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授权院系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经该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其中治安保卫方面、教学方面、宿舍管理、网络信息、学术道德、学生社团方面违纪分别由保卫处、教务处、宿舍管理部门、信息网络中心、科研处、团委签署意见,其余方面由学生处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查和主管校领导批准,按照处分程序发文;其中开除学生学籍处分,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院系应当在接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院系处理学生违纪意见处分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责成院系复议或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院系应当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书由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院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两名以上的教师和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的工作人员、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经常住所地,即视为送达。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处分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但对受处分后有真诚悔改,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在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作出评议,其评议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网络教育的学生、中外合作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处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各类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