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集中在县级联社(农合行,下同)营业部或个人客户部(或个人贷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经办社”)办理。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应遵循“按年申办,专款专用、贴息补偿,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已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农村信用社县域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八)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⒈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⒉孤儿及残疾家庭;
⒊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⒋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⒌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⒍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⒎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⒏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⒐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会计核算
第十条 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助学贷款”科目下核算管理。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之前,县级联社应与县级教育局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附件1),并为县级教育局开立“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其向各级请领的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经办社返回县级学生管理中心的贷款风险补偿金,支付借款人应还利息和管理中心应划拨给经办社的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
(一)贴息资金来源。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普通高校和考入地方普通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普通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
(二)贷款贴息程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年计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结息日。经办社应依照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法及执行的利率,于每年约定付息日的前40日试算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并按照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其申报贴息资金,并督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当年应贴息资金全部请领拨入其在县级联社开立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内。
经办社于每个约定付息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当地管理中心于次日将应付贷款贴息资金从其专户中划转给经办社,用于归还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或经办社依据合作协议约定于次日在其贴息资金专户内扣划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
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能按合作协议约定的结息日归还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的,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并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
(一)补偿资金来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制度,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普通高校和考入地方普通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承担6%;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普通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承担6%。
(二)风险补偿程序。县级联社与县级教育局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计算,实际损失大于风险补偿的部分,由县级教育局协调县级财政分担。经办社应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并按照当地管理中心的要求,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其申报风险补偿金,并督促其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当年应划拨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部请领拨入“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内,并于每年的12月21日前将风险补偿金全部划拨给经办社。
(三)风险补偿金的会计核算。农村信用社应在负债类中设立“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风险补偿资金。经办社收到风险补偿金,应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再列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社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社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经办社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普通高校确认→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汇款→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与初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就读高中学校或在读的普通高校)领取《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川教〔2009〕38号),填写个人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将申请表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送就读普通高校或高中学校初评后,交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后,将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经办社。
⒈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
⑴申请表;
⑵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⑸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申请蜀信卡(无折卡,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⑹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⑺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⒉在读普通高校学生
⑴《申请表》;
⑵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就读高校对学生的鉴定材料,内容至少包括学生所在院系、学习和思想品德表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
⑷普通高校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⑹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申请蜀信卡(无折卡,下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⑺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⑻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并行核实后,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经办社在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贷款调查人员要通过面谈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考察、系统内外有关信息系统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登录《中国教育统计网》的“统计标准”栏目或通过其他途径查询高校的名称等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真实性风险的内容、申请资料中未包含但应作为贷款审批依据的内容、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应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及审批。属城镇居民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审批;不属于城镇居民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审批,并填写《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2)。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向申请人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社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当面签订《助学借款合同》(附件3)。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校确认。学生持《助学借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附件4)到普通高校报到注册,并将普通高校盖章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回执,在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否则不予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放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生就读高校盖章确认的回执后,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统计台账、报表,并向经办社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附件5)。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和汇款
(一)经办社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后,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发放贷款(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可按照《助学借款合同》的授权约定,由其共同申请人办理)。
(二)经办社根据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委托经办社转账付款的授权约定,将贷款先转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后,再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汇入《助学借款合同》指定的普通高校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中注明“××院××系××专业××学费__元,住宿费__元”字样,以备普通高校核实,不得支付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备案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之后,经办社应及时登录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县级联社应按照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送交有关备案资料,作为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贷后检查、贴息及风险补偿、本息归还、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风险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贷后检查。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后,经办社应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学生所在普通高校、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动态,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确保能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贴息和风险补偿。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本息归还
⒈利息归还。学生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约定贷款期限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在校期间欠交的财政贴息资金按规定计收复利,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负责偿还。
⒉还款方式。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柜面还款、委托扣款、其他方式中的任一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⒊还款方法。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以下任一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⑴等额本息还款法;
⑵等额本金还款法;
⑶按月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仅限借款期限在1年及以内);
⑷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还款方法。
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无须申请,可以任意提前还款。
⒌借款人在学生毕业前和毕业后一年内(含)需变更还款方式的,应向经办社提出申请,并与经办社签订《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附件6)。
(四)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因学生继续就读而需展期的,应先征得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其还本付息方法按在校生对待,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原因的贷款展期。
(五)风险管理
1.不良贷款管理执行《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可采取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形、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等惩戒措施;
⒉风险分类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六)档案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联社应积极争取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应与当地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第二十八条 经办县级联社应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普通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机制,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体系。
经办社应动态了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也可会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道提前了解当地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情况,建立支持对象名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办事处(联社)应加强对辖区内县级联社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社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十一条 此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5部门制定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已生效的助学借款合同,继续按原办法规定办理续贷、贴息和免税等相关事宜,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不再沿用该试行办法的规定签订新的助学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格式文本)
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
⒊助学借款合同
⒋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
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
⒍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附1:
协议编号: 信 年 字第 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格式文本)
甲方名称: 县(市、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乙方名称: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合行)
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函〔2008〕25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38号)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9〕60号)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业务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机制
甲方作为 县(市、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专门协调机构和管理平台,通过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乙方合作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工作,双方愿意共同建立健全业务联席会制度和检查指导机制。
第二条 主要合作内容和程序
㈠合作的内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函〔2008〕250号)规定,开展本县(市、区)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放、管、收等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贷款需求调查、家庭贫困高校学生的信息收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发放,以及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划拨、贷款本息回收、不良贷款处置等。
㈡合作的程序
主要包括: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贴息及风险补偿金专户”→贷款申请、甲方初审→乙方调查、审查、审批→乙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甲方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收到学生就读高校出具的《助学借款合同确认函回执》后,书面通知乙方放款→乙方发放贷款和汇款→双方统计核实贷款情况→乙方向甲方申报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甲方向乙方拨付贴息和风险资金→贷后管理→本息回收等。
第三条 合作的生源地信用贷款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函〔2008〕250号)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 〕 号)的规定。其中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社返回给县级教育局,专户存储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资金专户”,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不得挪作他用;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社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其中县级财政分担部分首先使用县级联社返回给县级教育局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权利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义务
⒈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乙方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乙方不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在不能有效纠正的情况下有权向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⒉甲方负责协调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各级财政和本县(市、区)政府的关系,保证合作业务正常运转;负责协调学生就读高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学生毕业后单位的工作关系,为乙方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⒊甲方负责在乙方申请开立“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支付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归集应由县级财政分担的风险补偿资金,保证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划拨给乙方。在贷款贴息资金未按时到位的情况下,负责将乙方申报的贷款贴息资金的复利在乙方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划拨给乙方。
⒋甲方负责于每年的6月、11月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召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联席会,研究、解决贷款发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⒌甲方应同时承担以下职责:
⑴本地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⑵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和借款人诚信宣传,向学生发放《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提供给乙方;受理借款学生递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收集以下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①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新生
a.《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b.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c.高校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的原件及复印件;
d.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
号等;
e.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开立的蜀信卡原件及复印件;
f.学生与共同借款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g.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②在校大学生
a.《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b.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c.就读高校对学生的鉴定材料,内容至少包括学生所在院系、学习和思想品
德表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等;
d.高校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e.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f.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开立的蜀信卡原件及复印件;
g.学生与共同借款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h.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⑶组织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助学借款合同》,协助乙方发放贷款和进行合同管理;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催还贷款及帮助做好其他贷后管理工作;
⑷甲方负责联系学生就读高校,负责收集并妥善保管《助学借款合同确认函(回执)》,收到回执后向乙方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
⑸甲方负责对继续就读高校学生的借款展期申请进行初审,并向乙方出具是否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
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乙方报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㈡乙方的权利义务
⒈乙方有权在未按期足额收到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情况下,停止发放本县(市、区)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并要求乙方立即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⒉乙方有权对甲方开展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利于贷款资金安全情形的,有权负责对甲方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⒊乙方负责按银行结算管理规定和《助学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的借款人账户后汇入高校存款账户。
⒋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递交有关贷款统计表、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等有关资料。
⒌乙方负责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甲方申报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包括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额15%计算的风险补偿金和实际损失大于该部分的风险补偿资金),提交本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甲方收取或按其书面委托从其有关账户中划收。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限期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㈠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变更、修改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㈡任何一方机构因合并、分立、新设、改制、撤销等原因影响到协议执行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本合作协议项下有关事宜。如国家政策变化,致使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协商并妥善解决本协议项下有关事项。
㈢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对已经发放贷款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支付、本息回收、贷后管理等方面的义务,除非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终止上述义务。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若任何一方需终止本协议,须在协议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双方。协议期满,如无书面终止通知或未就有效期达成新的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下一年。
第八条 争端的解决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3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住所地的 (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事项
本合作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签订地点:
附2: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调查审查审批表
农村信用社(行) 编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主申请人(学生)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婚姻状况 | |
教育程度 | | 国籍 | | 身份证号 | |
就读高校 | | 学生证号 | (新生不填) |
现居住地址 | |
教育程度 | | 国籍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居住地址 | |
主要经济来源 | □工资类 | □投资分红 | □经营收入 | □租金收入 | □种植收入 | □养植收入 | □其他收入 |
月均收入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银行负债情况 | □目前银行借款余额 | □不良借款余额 | □月还款金额 | |
元 | 元 | 元 | |
共同 申请人 (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婚姻状况 | |
教育程度 | | 国籍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工作单位 | | 在该单位工作年限 | |
职务 | | 职称 | | 与主申请人关系 | | 是否为自雇人士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居住地址 | |
主要经济来源 | □工资类 | □投资分红 | □经营收入 | □租金收入 | □种植收入 | □养植收入 | □其他收入 |
月均收入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业务基本情况 |
借款金额 | 元 | 币种 | | 借款期限 | 月 | 贷款利率 | % |
还款方式 | 在校期间 | 按年还息,由财政全部补贴。 |
毕业后 | □等额本息还款法 | □等额本金还款法 |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限1年以内的) |
□其他还款方法: |
其它情况说明: |
调查、审查、审批意见 |
调查 意见 | 调查人意见: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查 意见 | 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批 意见 | 审批人意见: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业务基本情况由调查人填写;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会计部门,一份交信贷部门存档。
附3:
合同编号: 信 年 字第 号
助 学 借 款 合 同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在签署之前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
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同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担保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自然人填):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填):
传真: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声 明 条 款
(一)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借款人承诺提交给贷款人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条 借款种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商业性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选项在“□”打“√”,下同)
第三条 借款用途
(一) 用款学生姓名
(二) 学生所在学校
(三) 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 ,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金额
借款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五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年/月)利率,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年的1月1日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二)罚息利率
1.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利率的调整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自下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借款人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贷款利息自贷款资金转存到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如借款人或贴息部门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结息日付息,自次日起按规定计收复利。
(六)结息
1.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按年结息,结息日固定为12月20日;
⑷其他方式 。
第七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形;
(4)借款人已经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属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的,本合同须经学生就读高校签章确认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确认回执,并向经办社(行)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 ;
。
⑺借款人不能亲自到贷款人处办理借款支用手续时,授权共同借款人到贷款人处办理。
2.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后 个银行工作日内开始发放借款。
(二)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用款计划如下:
(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6) 年 月 日 金额 ;
(7) 年 月 日 金额 。
2. 。
(三)借款人应按第二款约定用款计划用款,除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推迟或取消提款。
(四)借款人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确定。
(五)借款划拨
1.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国家助学借款):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上述借款金额中的学费和住宿费 元(大写),先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账号或卡号: ,开户社、行名称: ),再从此账户汇入学生所在学校的存款账户内(学校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社、行名称: );将生活费 元(大写)划入学生的个人存款账户内(学生账户名称: , 账号或卡号 ,开户社、行名称: )。
2.商业助学借款: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内(账户名称: ,开户社、行名称: ,账号/卡号 )。
第八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贷款贴息资金未到位的贷款、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借款人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
⒈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以下称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或每季的固定日期。借款人应在每月或每季的委托扣款日之前(不含当日)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
账户名称: 。
账 号: 。
开户银行社: 。
委托扣款日为每月的 日,如当月无该日,委托扣款日为当月最后一日。
借款人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含当日)后的任意工作日从指定委托扣款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
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2.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柜面还款方式下,借款人须在每月或每季结息日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还款。
(三)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
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的];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等额本金还款法;
4.学生在校期间不还本金,按月(季、年)付息,学生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按照《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约定偿还本息;
5.其他还款方法 (仅限贷款人已推出的还款方法)。
(四)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借款人按以下第 种约定还款:
1.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法,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人民币 元。
2.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 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 元。
3.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 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4.学生在校期间不还本金,按月(季、年)付息,学生离校后次月开始,按照《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约定偿还本息;
5.其他还款方法 (仅限贷款人已推出的还款方法)。
(五)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按月还本的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借款担保
如为担保借款,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其他: 。
第十条 借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四)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六)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七)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借款期间,按时将每个扣款日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并保证委托扣款之后存款账户上仍保留该账户所必需的最低存款余额;
3.借款期间,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委托扣款日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借贷双方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变更;
4.借款期间,如贷款人无法从委托扣款账户有效扣款的,则借款人应及时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
(八)借款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抵押财产面临拆迁、执行、灭失等重大变故的;
2.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九)抵押财产面临拆迁、执行、灭失等重大变故时,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人,就债权和抵押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借款人未落实有效担保的,借款人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十一条 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款项;
(二)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该收取的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五)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文件;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和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所负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义务的履行;
(六)借款人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七)部分或全部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违反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借款人未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八)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十)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但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
(十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第十二条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本合同违约金的计收方法为: ;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五)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六)从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
(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八)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九)行使担保权利;
(十)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一) 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二)借款人信息的使用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借款人还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借款人并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借款人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借款人的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业务记录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借贷双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到贷款人所在地办理合同公证。
(七)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国家有关部门调整政策,贷款人有义务直接执行新规定,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八)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划收借款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借款人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九)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进行。借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贷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十)借款人、贷款人未按本条第九款约定履行其义务,任一方向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发送相关文件,视为送达。
(十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借款人有义务协助贷款人办理,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借款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三)合同的生效
1.借款人签字;
2.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还须学生就读高校确认本合同并提供书面回执,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贷款人出具放款通知书。
(十四)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五)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3. 。
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共同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地点:
附4:
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确认函
省(市)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校 系 专业 (班级)学生 ,于 年 月 日,同 省(市) 县(市、区)
社(行)签订了合同编号 信 年 字第 号《助学借款合同》。我校已经审查,现予确认。
(高校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骑 缝 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确认函(回执)
省(市)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校 系 专业 (班级)学生 ,于 年 月 日,同 省(市) 县(市、区)
社(行)签订了合同编号 信 年 字第 号《助学借款合同》。我校已经审查,现予确认。
(高校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附5:
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
社(行):
你社(行)于 年 月 日,同 校 系 专业 (班级)学生 及其共同借款人 签订编号为
信 年 字第 号《助学借款合同》,经 (高校)确认, 我中心已收到该校的回执,对其用款申请及其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请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按合同约定将款项汇入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经办社(行)一份,资助中心一份。
附6:
协议编号: 信 年 字第 号
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同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担保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自然人填):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填):
传真: 联系电话:
按照合同编号 信 年 字第 号《助学借款合同》的约定,为进一步明确学生毕业后还款事宜,经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贷款人、担保人 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贴息资金未到位的贷款、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借款人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
(一)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以下称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或每季的固定日期。借款人应在每月或每季的委托扣款日之前(不含当日)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
账户名称: 。
账 号: 。
开户银行社: 。
委托扣款日为每月的 日,如当月无该日,委托扣款日为当月最后一日。
借款人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含当日)后的任意工作日从指定委托扣款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
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柜面还款方式下,借款人须在每月或每季结息日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还款。
三、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
(一)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借款期限余一年以内(含)的];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三)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其他还款方法 (仅限贷款人已推出的还款方法)。
四、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借款人按以下第 种约定还款:
(一)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法,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人民币 元。
(二)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 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 元。
(三)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 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四)其他还款方法 (仅限贷款人已推出的还款方法)。
五、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份。
(二) ;
(三) 。
六、 协议的生效
1.借款人以及担保人为自然人的签字;
2.贷款人以及担保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 声明条款
(一)借款人、担保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担保人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贷款人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担保人具有担保资格。借款人、担保人签署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借款人、担保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借款人(签字): 共同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人(自然人签字,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