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以成都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分为一般困难、特殊困难两档。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孤儿,其它亲属无资助能力;
2.单亲,且无固定收入;
3.父母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4.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5.父母均下岗,且无固定收入;
6.家庭所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7.家庭人口多,收入少,经济困难;
8.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9.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学校所在地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10.其它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孤儿
2、父母或本人残疾
3、单亲且家庭享受低保
4、烈士子女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需病例复印件)、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所有的家庭情况都必须有相应的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成都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各学院(部)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成都大学国家助学金的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四川省确定。
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认定的有效期为一学年。
学校和学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 申请认定条件
成都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
1、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普通学生(非学生干部)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认定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在认定本人的家庭情况时,应当回避;被评议学生认为学生代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时,可以向认定评议小组老师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认定评议小组老师决定。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本表需当地民政部门按要求将所有应填项目填写齐全后,签字并盖章)。
认定评议小组在认定评议学生之前,应对被认定评议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填写相应的调查表,调查中要注意保护被调查者的隐私。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向评议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学院(部)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4、学院(部)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学院(部)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部)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部)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部)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附则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成 都 大 学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