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促进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成都大学学生手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大学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各年级非定向全日制在籍在读优秀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类型和评选名额
第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分别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名额由学生处根据每年学校实际情况划拨到各学院。
第三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和公民道德;诚实守信,廉洁修身;
2.关心集体,宽以待人,尊敬师长,热心帮助同学;积极主动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术科研等活动。集体荣誉感强,具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科研成果较突出,各科成绩优良;
4.原则上一年级研究生不参与优秀研究生评选。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
1.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和公民道德;诚实守信,廉洁修身;
2. 关心集体,宽以待人,尊敬师长,热心帮助同学;积极主动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术科研等活动。集体荣誉感强,具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 当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时间不少于一学期,包括校、院研究生会,学生党支部、学生团体以及班干部,热爱学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广大学生服务,积极组织各项活动,表率作用发挥好,工作成绩突出;
4. 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各科成绩优良。
第七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
优秀毕业研究生分为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按照每年省教育厅的通知要求评选。
校优秀毕业研究生条件
1.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德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无任何违纪记录;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各科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参加各项体育竞赛,身体健康;
4.优秀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曾获得过“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或“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的研究生中产生。
5.延期毕业者或已经毕业者不得参评。
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应在当年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中评选产生,按省上规定名额选拔其中拔尖者予以推荐。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评定办法制定本单位评选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评选,必须保证质量,做到宁缺毋滥。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每学年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由符合各学院细则规定的个人填写相关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
2.由各院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初评,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拟推荐人员名单;
3.各院向学生处报送公示后无异议的初评结果;
4.学生处审查各院报送的评选材料,确定优秀个人人选,在全校予以公示;
5.学生处把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奖名单报学校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予以奖励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评选时间:每年9月—10月期间进行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其他奖项评选时间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优秀研究生与优秀研究生干部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评选。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院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院在接到申诉后两个工作日内向申诉的同学做出答复,如学生对院所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院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在进行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此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获得优秀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在获奖后如违反校纪校规,且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时,经各院报学生处研究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可申请参加四川省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具体安排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成都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试行)》作废。
成都大学
2020年11月24日